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4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原审被告: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闻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008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欠款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并不能否定该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本案系涉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四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施工方为讨要工程施工款项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