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5822号
原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685267。
法定代表人:史海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晶晶,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香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59814E。
法定代表人:胡刘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