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胡刘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元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元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元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6447.91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564元,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限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钱家勇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