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财保3092号
申请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香港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59814E。
法定代表人:胡刘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发,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张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工程款397106.4元,并要求通知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申请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9710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工程款397106.4元,期限为1年;
二、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397106.4元债务范围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
案件申请费2506元,由申请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