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E,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46759814E,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胡刘胜。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本院在执行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E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翔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白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田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E,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46759814E,住所地,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香港街**iv>
法定代表人:胡刘胜。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v>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本院在执行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E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翔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白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