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03民初283号

原告: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香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59814E。

法定代表人:胡刘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德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德阳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德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谦、胡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德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235元,逾期利息32484.6元,合计122719.6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暂计算至2020年3月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8日,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铝合金型材的交付义务,被告却一再拖延迟迟不结清货款。2017年12月10日被告就拖欠的货款给原告书立了欠条,确认欠原告方货款共计120235元,欠条载明被告在2018年2月10日前无条件还清上述欠款,如到期未能还清所有欠款,则按月息1.5%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2月10日,被告方仅支付原告方3000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902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淮南德阳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本院认证意见:该营业执照记载有淮南德阳公司的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身份证记载有***的姓名、民族、住址、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对淮南德阳公司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确认。

2、淮南德阳公司提交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补充协议》、欠条各1份,证明:双方存在货物买卖关系,被告所欠货款120235元,扣除实际支付的3万元,尚欠90235元,被告承诺按1.5%支付到期不还的利息。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淮南德阳公司于2003年1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施工劳务,门窗制作、销售、安装,建筑装饰材料、建材的销售。

2014年3月18日,***与淮南德阳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内容为“……第一条产品的品牌和质量要求1.乙方所提供的生产厂家是: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产品商标为‘徽铝牌’。……第二条采购数量及计算方法1.甲方的采购数量暂定为捌拾吨(门窗与幕墙型材的总量)。……第三条包装、运输及交货……2.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巢湖)现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单价及结算方式……5.注胶隔热喷涂门窗型材料加工费:8600元/吨……第七条其他……4.本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8月份结束,货款两清自动终止合同……”。当日,***与淮南德阳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3.价格调整:注胶隔热铝:含税票价为长江铝锭+8400元(送货上门);不含税票价为长江铝锭+8200元(送货上门);总价按实际磅重×单价为准,以上单价含运费……”。

2017年12月10日,***向淮南德阳公司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截止2017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从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铝合金型材及配件欠货款¥120235.00(大写:壹拾贰万零贰佰叁拾伍元整)。本人承诺在2018年2月10日春节前无条件还清所有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所有欠款,按月利息一分五收取所欠款项利息。欠款人:***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日期:2017.12.10”。之后,***向淮南德阳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剩余90235元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向淮南德阳公司购买铝合金型材并拖欠货款90235元的事实,有《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现淮南德阳公司主张***支付货款9023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淮南德阳公司主张***支付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经核算,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利息应为33838.13元(90235元×1.5%×25个月),现淮南德阳公司主张利息32484.6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淮南德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0235元、利息32484.6元,合计1227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军

人民陪审员  谢培仁

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冯明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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