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3104号
原告: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明明。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明、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