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区三某某钢管租赁站、某某连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3民初6164号 原告:***区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三和乡街道相约三和酒店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J6QH8X。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区,现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有(**友),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 丰县罗塘乡**村大东村民组。 第三人: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朝阳街道华声苑社区***馆附属楼南边部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236377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区三***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被告**连、**有、***、第三人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机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租赁站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连、**有、***,第三人宏晟机械租赁站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87475元,材料损失费14941元,运费2400元,整理费1160元,装车费900元,合计106876元,并以106876元为基数支付2021年2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及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经营者既是第三人的股东又是其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6日,三被告因建设“***堂”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钢管每米每日租金0.012元,扣件每支每日租金0.008元,顶托每个每日0.04元;2、被告在次月的15号前付清上月的租费,不得拖欠,否则每月按欠费总额收取违约金20%;3、租赁材料退还时应完好无损,丢失损坏的,租金计算至实际赔偿时止(按市场价赔偿);4、原告发、退材料单日期为结算租费的依据;5、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出租钢管10300米、扣件4430只、顶丝50只、子弹头200只。2021年2月4日被告如数归还扣件和顶丝,但缺失钢管991米、子弹头38个。2021年2月4日,经原、被告同意,第三人代原告与被告就租金等进行了结算,结算确认共产生费用如下:1、自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4日租金87475元;2、各种材料损失费14941元;3、运费2400元;4、整理费及装车费2060元,合计106876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若所请。 被告**连辩称:同意给钱,**有、***是我叫来帮忙干事的,不是我个人的事情,是我牵头为老叶家***用的,我牵头我承担欠款。数字看一下,对方可以让点钱我就认可。通过***的外甥介绍去拉的钢管,合同是让被告**有、***拉货的时候去清点,不签字不让走,然后签的字,我自己也签字了。 被告**友辩称:我是帮**连干活的。 被告***辩称:我是帮**连干活的,合同上面签了名字,其他都不知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所举证据及证明观点、质证意见,本院均附卷并记录在卷。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6日,出租方(甲方)**租赁站与乙方**东、**有、***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章钢管单价为0.012元/米/日、扣件单价为0.008元/支/日、顶托0.04元/根/日,赔偿标准按照赔偿时市场信息价格执行。租赁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租赁费收取。扣件租赁时间不到二个月的按0.05元一支收取服务费。第二章5、租赁材料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和必要的保养......有损坏和丢失按第一章规定给予赔偿,损坏和丢失材料必须在租费和赔偿结算后不再计算租费,否则仍然继续收取租费,直到结清为止......第三章3、甲方在每个月的月底计算乙方租赁材料的数量及租赁费报给乙方审核,发现误差及时联系,在当月或下月更正,乙方在次月的15号前付清上月的租费,不得拖欠,否则按违约,每月按欠费总额收取违约金20%。第四章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租赁材料及费用结清之日自行终止......第五章备注:装、卸车费、上架费和运输费由乙方支付。丢失赔偿,按市场价;如后续再填材料再续押金,再改动每天的租金。**连、**有、***在合同结尾乙方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租了钢管、扣件等材料。 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在***家中,***、***、**坤、**连、**等人进行了商讨,内容显示:“***堂由**连负责建设,**连表态:一、2020年6月10日前归还所有钢管和扣件,赔偿所有材料损失,所有的现金和损失费先行计算好,数字确定死后先支付一半租金。二、2020年8月15日(农历8月15日)前,将所欠费用(剩余费用)一次性付清。三、如2020年6月10日前不能如期完工,本人无条件将所租材料归还给租赁公司,并承担现金总额20%的起诉费用。承诺人:**连2022.4.25”。2021年2月4日,宏晟机械租赁站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结算单载明:“建设****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4日租用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钢管10300米、扣件4430只、顶丝50只、子弹头200只。2021年2月4日共归还钢管9308.8米、扣件4330只、顶丝50只、子弹头162只。缺失钢管931米、扣件0个、顶丝0个、子弹头38个。材料损失折合人民币14941元。共产生总费用如下:一、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4日钢管、扣件、顶丝等租金87475元;二、各种材料损失等费用14941元。三、运费三趟2400元。(800元/趟)。四、整理钢管费用1160元及租用材料时装车费900元。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陆仟捌佰柒拾陆元整(小写:106876元)此据备注:1、钢管实际归还9158.8米,其中扣件多送600只,折算为钢管150米,折算后实际归还钢管9308.8米(实际租用10300米)。2、钢管折算后实际少归还991.2米×15元/米=14868元。3、整理费钢管9158.8×0.1元/=915元。4、扣件4900只×0.05=245元。证明人:**有(手印)、***、***、***(手印)”。同时附有一份单位往来明细账,载明:“往来单位:**(***)**连日期:2021-2-4摘要:结算费(303)租金:87475.14元.......第三人加盖公章,证明人:**有(手印)、***、***、***(手印)”。 再查明:**系***区三***钢管租赁站的经营者,同时也是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在《租赁合同》(甲方)处**,三被告在乙方处签名,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系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有(**友)、***虽辩称是帮**连干活的,但从淮南市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代表***区三***钢管租赁站确认的结算单上有**有、***的签字,***亦认可结算单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另一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佐证。结合租赁合同及结算单可以看出,三被告系共同租赁了案涉的材料。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丢失租赁物造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材料损失费等合计10687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以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2月5日起的违约金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同时利息及违约金系重复主张,本院酌定利息从2021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有(**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区三***钢管租赁站租金87475元,材料损失费14941元,运费2400元,整理费1160元,装车费900元,合计106876元,并以106876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标准支付2021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区三***钢管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元,由被告**连、**有(**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2:重点提示 (1)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区三***钢管租赁站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2438元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区三***钢管租赁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438元(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2)被告**连、**有(**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2438元交纳至本院(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3)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违反本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