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03民初2762号
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宏
法官助理 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