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189号
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神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军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董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