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滁州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7680号
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91156。
法定代表人:赵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滁州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娅
书 记 员 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