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91156。
法定代表人:赵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3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可供执行,投保的保险已退保,名下浙G0××××车辆本院已委托查封,未扣押到。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无正当理由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740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黄 慧
审 判 员 陶之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