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3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91156。
法定代表人:赵志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48176.11元,发放申请人。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38063.15元(到位48176.11元),执行费8781元及余款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3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91156。
法定代表人:赵志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48176.11元,发放申请人。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38063.15元(到位48176.11元),执行费8781元及余款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