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季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琳,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杰,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要求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达公司)对工程量及工程单价重新鉴定,对漏掉的工程项目及少算的工程量重新核算。事实和理由如下:我有六建公司056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彭存良、沈晓杰签字确认已完成项目明细表、合同外发生费用明细表,要求中润达公司对一审法院出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漏掉的工程项目和算少的工程量重新核算,要求人工费按照2013年实际工价计算发工人工资(日单价)。一、二审法院是依据中润达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判决的,没有核对漏掉的项目,不符合实际价格做出判决。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六建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的再审理由是要求中润达公司对工程量及工程单价重新鉴定,对漏掉的工程项目及少算的工程量重新核算。***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我方恳请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安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另行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仅违反了有关分包的禁止性规定,亦违反了有关内部承包人资质的规定,东安公司与***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书》应属无效。***实际进行了施工,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对项目确认单、零工单、油工单所记载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摇号,确定中润达公司为案件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