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6767号
原告: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16号1幢405室。
被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东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