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6815号
原告:***,男,193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女,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男,200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金秀,系原告章智文之母。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
原告章鸿德、***、章慧雯、***与被告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章**、***、章**、***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鸿德、***、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章**、***、章**、***负担。
审判员殷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晶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