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0028号
原告:***,男,193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男,200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章**,女,199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金秀,即本案原告姚金秀。
上列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章**与被告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章慧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50元,由原告章**、***、***、章慧雯负担。
审判员范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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