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0028号
原告:***,男,193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男,200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章**,女,199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金秀,即本案原告姚金秀。
上列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章**与被告黄山市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章慧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50元,由原告章**、***、***、章慧雯负担。
审判员范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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