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鑫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金寨鑫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2257号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554448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鑫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4305780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鑫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金寨鑫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4元,减半收取6827元,由原告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