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2民初675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王顶怀。
被申请人: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城关光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1531015234。
法定代表人:李林显,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王顶怀、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顶怀、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2963766.31元进行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顶怀、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2963766.31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治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华苏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