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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财保292号
申请人: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06249975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2153101523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裕安区人民法院的标的款375000元,并以原告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古城村六单路东侧的不动产(皖(2017)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000555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裕安区人民法院的标的款3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伽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古城村六单路东侧的不动产(皖(2017)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00055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梅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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