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2民初927号
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235877G,住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聚鑫钢材市场5排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兴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243892,住所地海兴县兴民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兴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查封杨家财与***名下位于运河区贻成路天成皇家壹里小区22#楼2-1401室房产一套(产权号为:2019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929号)。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移、变卖、赠与、抵押等法律及事实处分行为。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