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兴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2民初9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235877G,住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聚鑫钢材市场5排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兴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243892,住所地海兴县兴民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兴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冀0902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账户:55×××07)。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瑞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账户:55×××07)。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