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308号
申请人:黄骅市凯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小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3199859722。
法定代表人:张会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兴民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243892。
法定代表人:武云凯,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凯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凯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29894元。
案件申请费4669元,由申请人黄骅市凯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