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奥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奥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4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奥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37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
本院在马鞍山奥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