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吉成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万龙。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吉成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吉成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吉成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1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先尊富
审判员 王益志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