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4民初166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丑俊,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决定对李伟等人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涉及本案的鉴定已转由公安机关一并进行,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故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