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4民初1660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丑俊,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许华珍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