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1660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玉诉被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