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庭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4269号
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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