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凯德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2324号
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642339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凯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七村**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21671603。
法定代表人:任桂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33468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杨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凯德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四被告支付利息1.5万元。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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