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65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CWP2U。
法定代表人:黄庭九。
被执行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4-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93346886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租金48629.1元及相应利息,归还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钢管21488米、扣件5298只、直接163只、十公分接管2850只、二十公分接管748只、三十公分接客417只、油托1429只、钢模板204.66平方米(上述租赁物总价值344491.5元)。被执行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8元,申请执行费5829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将租金25420元汇至法院账户,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应承担的给付义务。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支付宝余额、财付通余额、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终结(2018)皖0521民初2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