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320号
申请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65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CWP2U。
法定代表人:黄庭九。
被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4-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334688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216.9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39.8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216.9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39.8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1元,由申请人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