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与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1775号
原告: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65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4-2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安徽省允智建设公司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原告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以被告马鞍山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宗芳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