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1644号
本院2020年10月26日对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兴来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民事判书第二页第六行“买卖合同纠纷”应补正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20年3月19日立案”应补正为“2020年3月31日立案”
审判员 刘畅
书记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