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花山区兴来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兴来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团结路10号501。 经营者:苏自木,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65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4-2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兴来钢管扣件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 05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兴来钢管扣件租赁站预交的二 审案件受理费47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齐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