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广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3004-1号
原告:全椒广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XX村大路陈组780-5号。
法定代表人:钱浴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全椒广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与马鞍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广亚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申请撤回对润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亚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广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547元,减半收取3273.50元,由原告全椒广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惠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