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346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五村38-101。
法定代表人:马俊。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人工费3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蒙牛乳业清远工厂常温车间二层平台钢结构安装工程协议》,以包清工形式完成安装任务,对工程概况、工程价格、付款方式、管理事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原告依约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按照甲方发包要求完成任务,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有被告代表***出具拖欠原告钢构安装人工费叁万壹仟元,并口头承诺五天内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故意拖欠、追讨无果。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进行车间二层平台钢结构的安装工作,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上述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原告可向其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住所地在河南,被告住所地在马鞍山市,均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经询问原告***,其确认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朝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