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32执保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何根房,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4589134E,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五村3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48172130,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东文化广场五号楼。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何根房、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何根房、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1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何根房、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3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