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32民初4185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何根房,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4589134E,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五村3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48172130,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东文化广场五号楼。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根房、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根房、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根房、马鞍山市华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