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7699号
原告: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283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510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2)鲁0211民初17698号、(2022)鲁0211民初17699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2)鲁0211民初17699号案件合并至(2022)鲁0211民初17698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11民初1769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