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827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A00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伤情已进行工伤鉴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故****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