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827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A00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伤情已进行工伤鉴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故****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