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儒健时代健身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玉兰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46246N。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儒健时代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620078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儒健时代健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11月6日通过线上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1月24日通过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其均表示没钱履行。12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案件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祺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