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2980号
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东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1408。
法定代表人:盛立权。
被告:***,男,成年,住马鞍山市。
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庭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