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伟卫红与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3416号
原告:伟卫红,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山区景山大道**1-408。
法定代表人:盛立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伟卫红诉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伟卫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卫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伟卫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伟卫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