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6民初3900号
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东华路。
法定代表人:艾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生,文安县文安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408。
被告:***,男,成年,住马鞍山市。
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廊坊联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1日
书记员  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