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利群劳务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利群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1915号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利群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0342R,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佳山建安公司院内)。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8)皖0504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利群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