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075号
原告:景泰县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正路乡正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利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县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利群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28日,景泰县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泰县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5元,由景泰县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