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14872M。
法定代表人:冯兆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3659854B。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52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27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