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兆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陈广金
审 判 员 赵丽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