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破申1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塘西街道南塘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14872M。
法定代表人:冯兆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华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1480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24769600。
法定代表人:杨作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駉,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依法宣告惠森公司破产清算的请求。
申请人提出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为:1.上湖二期安置房项目中惠森公司为开发建设单位,后将案涉上湖二期19、20号门面房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程交由鹏飞公司实际施工,至今尚欠鹏飞公司工程款265462.67元。经过诉讼,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判令惠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鹏飞公司工程款265462.67元。后惠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5民终1710号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现已生效。惠森公司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上述工程款。2.惠森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对外负有大量债务,财产已被冻结或查封,已无能力偿还鹏飞公司的上述工程款。综上所述,鹏飞公司认为,惠森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惠森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惠森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7日,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及房屋销售等,登记机关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1480号602。根据申请人鹏飞公司提供的惠森公司关联执行终本情况,惠森公司至少已有620余万元债务无法及时清偿,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案涉土地被查封。对于鹏飞公司的工程款,惠森公司亦表示暂时无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惠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马鞍山市,核准登记机关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鹏飞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惠森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雍自涛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葛正英
书记员马婷婷